【上訴終院】地產經紀涉管膠索帶罪成判囚 終院批上訴許可6月16日聆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2/25 14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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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紀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獲批。(資料圖片)

地產經紀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當日,在維園被搜出身上管有48條膠索帶,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,被判監5個半月,為首宗涉管有索帶而被定罪案件。經紀上訴被駁回後須即時服刑,今(25日)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獲批,聆訊將於6月16日進行。

上訴人陳俊傑已服刑完畢,上訴一方指出本案主要爭議是,膠索帶是否屬於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17條條文中的「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」。

上訴庭早前裁定條文中兩次出現「非法用途」的字眼,認為兩者詮譯沒有特定內容。上訴一方則認為條文中的中文及英文釋議上出現分歧情況,上訴庭處理本上訴時,先審視中文詮釋,再審視英文版本後作出裁定,上訴庭亦發現中英文版本出現不一致的情況。

上訴一方認為,基於條文中英文詮釋上出現不同版本,涉案人士於索取法律意見時或會遇上不公平情況。上訴一方指出,若涉案人士向其外籍律師索取法律意見時,該代表律師只會閱讀英文版本,即條文提及膠索帶將不包含於「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」,涉案人士將獲得有關法律意見,對其或造成不公。

律政司一方不反對由終院釐清有關法律觀點,但不認同本案涉及嚴重不公平情況。律政司一方認為,法庭於審視條文的中英文版本時,應針對其立法原意。根據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,若法例條文中英文本出現分歧時,應考慮到條例的目的及作用,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。律政司一方認為本案只涉法律爭議。

終院3名法官聽取陳詞後,批准上訴許可申請,聆訊訂於6月16日進行,稍後頒布書面判決書。

上訴人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,違反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17條,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,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膠索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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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